擅入印刷廠工地摔骨折 當事方“三七”擔責
福州印刷網 2009-1-6 9:32:49 來源:沈陽日報
施工現場有人擅自闖入,不慎掉進電梯井摔傷,對此施工方有責任嗎?1月5日記者從東陵區(qū)法院獲悉,法院以施工方未盡安全防護措施為由,判決施工方承擔三成賠償責任。
2007年8月31日13時左右,劉某接到某印刷廠廠長的電話,要劉某為該廠做混凝土澆灌活,并約劉某到施工現場來看活。隨后,劉某帶領兩人于14時左右到達。在未征得印刷廠同意及人員陪同的情況下,劉某擅自進入廠區(qū)內施工現場。因該現場無燈光及電梯兩側鐵門并未關閉,劉某不慎掉入約2米深的電梯井中,后經醫(yī)院診斷為右肋多發(fā)骨折,并導致胸部十級傷殘。劉某訴至法院,要求印刷廠賠償其經濟損失10萬余元。
印刷廠辯稱,劉某未經許可及在廠方人員引導下擅自進入廠區(qū)施工現場,劉某作為成年人,明知進入施工現場并造成墜入電梯井的后果,對此,劉某應承擔70%的責任。我國《建筑法》第三十九條施工現場正在施工,而忽視觀察,不慎掉入電梯井內,其傷害后果與印刷廠無關。同時,印刷廠當時已在施工現場提供了安全防護措施,且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,故對劉某傷害后果印刷廠不應負責。
法院認為,劉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在未征得印刷廠同意及人員帶領情況下,擅自進入印刷廠在建的不公開施工工地,其應知道該場所存在危險,也應明知進入該場所須經施工方的允許,并應采取適當的安全措施,而其采取不當的方式規(guī)定:“建筑施工企業(yè)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、防范危險、預防火災等措施;有條件的,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。”由于作為施工單位的被告,在施工現場缺乏管理未設立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措施,而劉某進入施工現場到墜入電梯井這一過程,施工現場并無一人發(fā)現,也說明了印刷廠未能全面履行其安全防范的法定義務,暴露出管理中出現的瑕疵,故印刷廠亦存在一定過錯,應承擔30%的責任。法院判決印刷廠賠償劉某經濟損失8000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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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標題:擅入印刷廠工地摔骨折 當事方“三七”擔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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