榕市直辦公用房收歸機關局管理
福州印刷網 2008-7-8 9:25:59 來源:東南快報
單位用房面積根據配備標準核定,不足部分調劑補足,超面積部分要上交,擅自出租、轉借或改變用途將予以收回。
從8月1日開始,福州市直行政事業(yè)單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屬于國有資產的非住宅用房,將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統(tǒng)一管理。福州市政府日前出臺《福州市市直行政事業(yè)單位辦公用房管理辦法》,進一步加強對市直行政事業(yè)單位辦公用房的管理。
上述規(guī)定涉及的市直行政事業(yè)單位包括:福州市黨政機關、人大機關、政協(xié)機關、檢察機關、審判機關、民主黨派機關、人民團體機關、由市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(yè)單位。這些單位占有和使用的非住宅用房包括:辦公室用房、為機關工作服務的業(yè)務用房和招待所或培訓中心等。
根據《辦法》,市機關局將根據各單位的職能配置和內設機構的人員編制,按照辦公用房配備標準核定其辦公用房面積,F(xiàn)有辦公用房尚未達到配備標準面積的,不足部分由市機關局從現(xiàn)有辦公用房存量中統(tǒng)籌調劑解決;無法調劑的,由市機關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研究解決。對于超過配備標準面積的用房,以及已對外出租、出借或被企業(yè)、非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(yè)單位擠占的用房及其他閑余辦公用房,均納入統(tǒng)一調配范圍。機構和人員編制有調整的單位應重新核定辦公用房面積。被撤銷的單位和對辦公用房進行調整的單位應如期上交原辦公用房。各單位對使用的辦公用房負有保護其安全、完整的責任,因使用不當、不愛護公物或隨意拆改造成的損失,應予賠償,并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單位領導及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。
經核定的辦公用房,使用單位擅自出租、轉借或改變用途及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,由市機關局予以收回。辦公用房已出租或正在經營的,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將租賃合同等有關材料報市機關局,由市機關局與當事人協(xié)商,依法變更或終止合同。群眾團體組織、企業(yè)、非財政撥款的事業(yè)單位擠占辦公用房的,應予清退;因特殊情況無法清退的,應當報市機關局批準并按規(guī)定收取租金。
根據《辦法》,市直行政事業(yè)單位辦公用房的新建、改(擴)建和劃撥(轉讓)應報市機關局審核同意,并由市機關局負責管理產權。辦公用房的建設由市機關局根據城市總體規(guī)劃和辦公用房的使用現(xiàn)狀及需求,按照優(yōu)化整合、相對集中、完善功能、提高效率的原則,統(tǒng)一提出規(guī)劃建設意見,報市政府批準。新建辦公用房建成后,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“建新交舊”的原則,按期上交舊辦公用房,不得繼續(xù)占用或自行處置。
(記者 許才芳)
本文標題:榕市直辦公用房收歸機關局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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